关于做好第二批仓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Mar 13, 2019 | 作者: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闽文社〔2010〕18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条件
被推荐人必须是在仓山区政府公布的仓山区第一批至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目前尚不是区级非遗项目,暂不推荐传承人,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并熟练承续某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和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能够在该项目的传承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相关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没有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公务人员和研究人员;
4.群体性较强(如民俗类),目前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1.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二、申报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区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文化站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到仓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3.仓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站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
4.社会公示后通过复核审批等环节,由仓山区人民政府对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
三、申报推荐材料
1.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2.申报内容
(1)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必须如实填写《仓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推荐表》详见附件二。
填报内容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称、个人简历、联系方式等);传承谱系;学艺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授徒传艺情况;个人成就和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图片;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县(市)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式公布文件等。
3.能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4.其它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相关文书的复印件;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5.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工作要求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各项目保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申报推荐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区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2.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应向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详细告知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各地的申报推荐材料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仓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仓山区文化馆)。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或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4.联系方式:
仓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仓山区文化馆)
联系人:林烨堃 联系电话:83507656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梅坞路57号聚龙二期尚书院小区内
邮 箱:fzcsqwhg@163.com
附件:1.仓山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材料制作要求
2.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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